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刑事),審易字,113年度,2648號
TPDM,113,審易,2648,202412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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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
113年度審易字第2648號
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余麗美



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
3年度毒偵字第2561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案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  理 由
一、被告余麗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
訴。因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均自白犯罪,經聽取公訴人之意
見後,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49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   日        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卓育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宛宜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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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