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審易字第2648號
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余麗美
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
3年度毒偵字第2561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案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理 由
一、被告余麗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
訴。因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均自白犯罪,經聽取公訴人之意
見後,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49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卓育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陳宛宜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