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刑事),審原交易字,113年度,21號
TPDM,113,審原交易,21,20241205,1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
113年度審原交易字第21號
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徐澤漢


選任辯護人 郭凱心律師(法扶律師)
林育杉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第2
440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  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徐澤漢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
,而經被告自白犯罪,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
判決處刑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49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5   日        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葉詩佳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翁毓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陽雅涵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8   日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