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刑事),審交附民字,113年度,442號
TPDM,113,審交附民,442,202412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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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42號
原 告 沈長河



被 告 魏政祥
謝孟廷
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交簡字第363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,經
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。因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,不能
終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、第505條第1項
規定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
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
法 官 卓育璇
法 官 倪霈棻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張婕妤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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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