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刑事),審交附民字,113年度,428號
TPDM,113,審交附民,428,202412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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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28號
原告 ANJALI THAKRAN(安佳莉)

被 告 陳正義

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審交易字第39號、111年度審交易緝字第
1號過失傷害案件(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刑,案號為113年度審交
簡字第301號),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
。查其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
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、第505條第1項,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
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
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
法 官 宋恩同
法 官 謝欣宓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林國維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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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