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82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張鼎謙
游峻復
陳鈺姍
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(113年度偵字第16763號),
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(113年度聲沒字第323號)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扣案仿冒「6D」商標之接髮器壹件沒收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張鼎謙、游峻復、陳鈺姍(下合稱被告
3人)因違反商標法案件,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
13年度偵字第1676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。扣案之仿冒「6D
」商標之接髮器1件,經鑑定認屬仿冒品,爰依商標法第98
條、第40條第2項之規定,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。
二、按侵害商標權、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,不
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沒收之,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。
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,刑法第40條第2
項亦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被告3人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,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
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6763號為不起訴處分,於民國11
3年9月3日確定等情,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,並有上
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上聲議字第355號
處分書在卷可查。又扣案仿冒「6D」商標之接髮器1件,經
鑑定結果,係屬侵害商標權物品,有鑑定報告書、中華民國
商標註冊證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保管字號113年度綠字第1
094號扣押物品清單等件附卷可參,堪認上開扣案物確屬侵
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,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,經核於
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,商標法第98條,刑法第40
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記弘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洪婉菁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