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99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林欣穎
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單獨宣告沒
收違禁物(113年度聲沒字第42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林欣穎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
,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793號
、毒偵緝字第226號、第227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。扣案
如附表所示之物屬第二級毒品,屬違禁物,爰聲請裁定沒收
銷燬之。
二、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;查獲之第二級毒品,不問屬於犯
罪行為人與否,均沒收銷燬之。刑法第40條第2項、毒品危
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又甲基安非他
命係同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,並禁止
持有、施用,自屬違禁物,應依前揭規定沒收銷燬之。
三、查被告於112年9月30日16時17分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
某時,在其友人位於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巷0號2樓居所內
,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、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
;又於113年6月6日9時17分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
,在其位於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巷00弄0號5樓住所內,施
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、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。嗣
被告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586號裁定命入勒戒處所觀察
、勒戒,於113年7月10日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釋放出所
,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862
號、第863號、第8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,有相關裁定、不
起訴處分書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可查。惟被告
為警查扣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,經臺北榮民總醫院鑑定
,確實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,有扣押物品清
單、該醫院112年11月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鑑定書(
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3005號卷第291至293
頁)附卷足憑,被告為警查扣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,經交
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,亦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
安非他命之成分,有扣押物品清單、該中心113年6月24日航
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(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
偵字第1793號卷第107、115頁)存卷可查,而附表編號1、2
所示毒品之包裝袋、編號3所示吸食器具,均已沾附毒品且
無法完全析離,揆諸前開說明,自應與毒品一併沒收銷燬。
是以,檢察官之聲請於法有據,應予准許。至於毒品因鑑驗
消耗部分,業已滅失,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,附此敘明
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林志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劉亭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附表:
編號 名稱 數量/重量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(含包裝袋2只) 驗餘淨重1.4853公克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含雜質之晶體1包(含包裝袋1只) 驗餘淨重0.0496公克 3 沾附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具 1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