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刑事),交簡附民字,113年度,304號
TPDM,113,交簡附民,304,202412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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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04號
原 告 張憶雯
被 告 黃建琳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(113年度交簡字第1443號),經原告
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  理 由
一、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,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
,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,請求回復其損害,刑
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而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
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
送該法院之民事庭;前開規定,準用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
件之附帶民事訴訟,此觀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、第505條
第1項規定即明。
二、經查,被告黃建琳因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443號過失傷害
案件,經原告張憶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因其內容繁雜,非
經長久之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首揭規定,將本件附
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、第505條第1項,裁定如主
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6   日
        刑事第四庭  審判長法 官 李佳靜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謝昀芳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子彰
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6 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珊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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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