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交易字第281號
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柯國盛
上開被告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調院偵字
第330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案再開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辯論終結後,遇有必要情形,法院得命再開辯論,刑事訴
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被告柯國盛因過失傷害案件,前於民國113年12月4日辯論終
結,原定於113年12月31日宣判,茲因告訴人所受傷勢部分
尚有應行調查之處,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爰裁定命再開辯
論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光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楊雅婷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