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附帶民訴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刑事),附民字,112年度,763號
TPDM,112,附民,763,202412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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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2年度附民字第763號
原 告 葉婉榆


被 告 蔣皓宇


李佳臻

陳承奕
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)
林君翰
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)
陳俊愷
王凱威


江霈


,暫寄押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)
蘇益

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)
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(112年度訴字第540號
)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  理 由
一、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,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
訟,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,請求回復其損害,
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而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
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
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40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
例等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因其內容繁雜,非經
長久之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首開規定,將本件移送
本院民事庭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

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0  日        刑事第四庭  審判長法 官 李佳靜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謝昀芳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子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珊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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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