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附帶民訴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刑事),附民字,112年度,1029號
TPDM,112,附民,1029,202412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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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2年度附民字第1029號
原 告 黃鴻文

被 告 謝依虔

楊祖禹

賴郁駿
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(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057號),經原告
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  理 由
一、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
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50
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謝依虔楊祖禹賴郁駿因詐欺等案件(本院112
年度訴字第1057號),經原告黃鴻文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
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
爰依首揭法律規定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又原告對被告楊賢釗吳俊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,因未
經檢察官起訴參與詐欺原告之犯行,另由本院以判決駁回之
,附此敘明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9  日        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佳靜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盈呈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謝昀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穗筠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6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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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