業務侵占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刑事),原易字,112年度,4號
TPDM,112,原易,4,202412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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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
112年度原易字第4號
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李詩翔


選任辯護人 馮聖中律師
王婉嘉律師
黃國益律師
被 告 羅妍絲




選任辯護人 羅珮綺律師
謝宏明律師
上開被告等因業務侵占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1年度偵
續字第13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案再開辯論。
  理 由
一、按辯論終結後,遇有必要情形,法院得命再開辯論,刑事訴
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被告李詩翔羅妍絲因業務侵占等案件,前於民國113年10
月24日辯論終結,原定於113年12月26日宣判,茲因本案尚
有應行調查之處,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爰裁定命再開辯論
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7  日        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怡菁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吳家桐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胡原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徐維辰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7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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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