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刑事),重附民字,110年度,24號
TPDM,110,重附民,24,202412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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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0年度重附民字第24號
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
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店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秀朱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蔡育盛律師
複 代理人 黃宣瑀律師
被 告 許皓青
臺北市○○區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巷0號0樓
石蕙瑄

周芷妘

張瀚予
黃敬仁

蔡介仁

黃建雄


林義翔
蘇慶宏
曾柏蒼

喬碩宏

郭鎮傳

姚東宏



林浩民
林皇佑
詹振東


陳威全
林詠霖

吳伊玲

陳湘芸

范硯茹


曾嘉欣

黃靖凱


周永祥
吳宜修
蔡威洋



黃騰

訴訟代理人 劉千綺律師
被 告 林業豐
李志永
馬昌傑

游瑋
邱柏雁

張哲偉

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(109年度原金重訴字第2號),
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
  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
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
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許皓青石蕙瑄周芷妘張瀚予黃敬仁
喬碩宏林浩民林皇佑郭鎮傳蔡介仁姚東宏、陳
威全、吳伊玲、陳湘芸曾嘉欣、黃靖凱、詹振東、范硯茹、
周永祥、吳宜修蔡威洋黃騰輝、林業豐、李志永、馬昌傑
游瑋輊、邱柏雁張哲偉黃建雄、林詠霖、曾柏蒼、林義
翔、蘇慶宏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,經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
股份有限公司、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店分公司
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因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
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
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,特此裁定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7  日        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承學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柔孜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趙耘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文達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7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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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店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新店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