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510號
聲 請 人 廣佶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仁智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5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9月4日屆滿,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筆隆附表:
113年度除字第51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(民國) (新臺幣) 001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供電區營運處 蕭純育 台灣銀行霧峰分行 113年1月12日 9,750元 AR8151104 002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供電區營運處 蕭純育 台灣銀行霧峰分行 113年1月5日 1萬439元 AR815109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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