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502號
聲 請 人 富盛舞台設備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芳良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83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屆滿,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筆隆附表:
113年度除字第50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(民國) (新臺幣) 001 富盛舞台設備有限公司 劉芳良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台中分行 113年7月28日 50萬元 EX11950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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