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495號
聲 請 人 周勇士
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92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屆滿,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丁文宏
股票附表: 113年度除字第49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1 富宇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(原正華通訊股份有限公司) 094-NX-0000062-5 普通股 1 9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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