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487號
聲 請 人 李永吉
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39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屆滿,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丁文宏
支票附表: 113年度除字第48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(新臺幣) 001 謝幸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文心分行 113年8月30日 28,435元 CR031259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