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113年度,443號
TCDV,113,除,443,202412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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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443號
聲 請 人 葉東銘
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63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1月6日屆滿,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30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簡佩珺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盈呈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
支票附表: 113年度除字第44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(新臺幣) 001 葉東銘 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水湳分社 113年6月30日 69,300元 JQ597772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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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