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406號
聲 請 人 協穩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萬全
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17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屆滿,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何淑鈴
支票附表: 113年度除字第00040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(新臺幣) 001 恩可科技有限公司 李梓安 京城商業銀行 文心分行 113年7月5日 6,417元 512435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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