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金字第326號
原 告 游定揚
被 告 黃楊玉變(即黃莉珍之繼承人兼承受訴訟人)
訴訟代理人 黃汝和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4年1月21日下午2時30分,
在本院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
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惟查
被告已具狀聲請拋棄繼承,則其是否得承受本件訴訟,尚有疑問
,應再開辯論,爰裁定如主文所示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游語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