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13年度,532號
TCDV,113,重訴,532,202412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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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重訴字第532號
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
訴訟代理人 林宏蒼
被 告 豐鵬商標膠帶股份有限公司

兼法定代理
吳田麗美
被 告 張家豪
吳伊敏(即吳鶴鵬之繼承人)

吳伊眞(即吳鶴鵬之繼承人)

吳仲傑(即吳鶴鵬之繼承人)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本件再開辯論。並定民國114年1月16日下午2時26分,在本院第6
法庭行言詞辯論
  理 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定期宣判,茲因被告張家豪地址
有異動,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庭期如主文所示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馨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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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豐鵬商標膠帶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