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799號
原 告 莊卉㚬
訴訟代理人 王晨瀚律師
廖國憲律師
被 告 李月芬兼楊嘉蓉之遺產管理人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
日所為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「事實及理由」欄第4頁第2行至第3行應更正
為「.....,基於借名人地位指示李庭穎變更出名人為楊嘉蓉,.
.....核與借名人保有借名標的物使用、管理、收益之常情相符
」。
理 由
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
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本院上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誤寫情形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以上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政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