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3年度,567號
TCDV,113,訴,567,20241204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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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567號
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
訴訟代理人 黃子凌
被 告 李翼杰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9日所為
之判決,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:
  主  文
原判決原本與正本附表編號2關於「...110年...」之記載,應更
正為「...112年...」、關於「...111年...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
「...113年...」;附表編號3關於「...111年...」之記載,應
更正為「...113年...」。
  理  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。
三、爰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4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唐敏寶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 4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何淑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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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