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3年度,3594號
TCDV,113,訴,3594,202412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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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3594號
原 告 慈惠堂
法定代理人 張芬容
訴訟代理人 張家榛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協堂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提起刑事附帶
民事訴訟,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附民字第1180號裁定移送前
來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
305元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請求超過新臺幣320萬元部分
之訴。
  理 由
一、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,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
訟,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,請求回復其損害;
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
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;前項移送案件,
免納裁判費,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、第504條第1項前段
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惟其得請求回復之損害,以被訴犯
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,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,提起民事
訴訟,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。此項限制,於
該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
以裁定移送同院民事庭後,亦有其適用(最高法院97年度台
上字第1809號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經
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
庭後,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,
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,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(最高法院
108年度台抗大字第953號裁定要旨參照)。另原告之訴,有
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
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原告就被告涉犯侵占案件,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
並聲明:被告應給付新臺幣(下同)514萬1479元,及其中3
20萬元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149
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於民國100年5月4日12時53分許至同年
月5日12時56分許,侵占原告現金320萬元之犯罪事實,則原
告起訴請求超過320萬元部分即非刑事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
實。依上說明,原告不得就超過320萬元部分提起刑事附帶
民事訴訟,揆諸前揭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意旨,應許原告繳
納裁判費,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。又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逾
320萬元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94萬1479元(計算式:514
萬1479元-320萬元=194萬1479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
05元。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5日內,如數逕向本院
補繳,逾期未繳納,即駁回原告對被告請求逾320萬元部分
之訴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4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廖聖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惠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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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