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3年度,3529號
TCDV,113,訴,3529,202412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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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3529號
原 告 高淑華


被 告 解薏璇高志鴻之繼承人

高孟岑高志鴻之繼承人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
具備之程式;又原告之訴,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
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
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
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而未據繳納裁判費,
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以113年度補字第2674號民事裁
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,前開項裁定業於同年11
月26日送達原告,有本院送達證書乙份附卷可參;然原告逾
越上開期間迄今仍未補繳,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
詢清單、繳費資料明細、民事科查詢簡答表、答詢表等件在
卷可稽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以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
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玉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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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