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人異議之訴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3年度,3237號
TCDV,113,訴,3237,202412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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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3237號
原 告 林芝安
訴訟代理人 張靜律師
被 告 李金海
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
經查:
一、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
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
所有之利益為準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
之。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
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
第1項、第2項、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第三人
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,法院核定此訴訟
標的之價額,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,請求排除強制
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(最高法院91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
議參照)。再按原告之訴,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
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
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
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執本院97年度執字第74076號債權憑
證為執行名義,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林秦安強制執行,經本
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140665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受理
在案(下稱系爭執行事件),嗣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於民國11
3年9月27日查封如附表所示之動產,惟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均
係原告所有,原告為此提起本件訴訟,並聲明:一、確認如
附表所示之動產係屬原告所有,二、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
40665號(起訴狀誤載為146665號)強制執行事件所為之強
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。則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與第2項請求,
訴訟標的雖不相同,惟自經濟上觀之,二者訴訟目的一致,
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,揆諸前開說明,僅擇一計算訴訟標的
價額已足,即應以原告請求排除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
序所有之利益即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價值核定之。又原告已陳
明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均為中古貨品,且非原告近期購買等情
,此有民事陳述意見狀1份在卷可稽,則參考與如附表所示
之動產相同或相近中古貨品之公開網站售價查詢資料,爰認
定如附表所示之動產估算價值分別如附表所示,合計價值新
臺幣(下同)215,400元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5,4
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3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
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依蓉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
書記官 黃英寬
附表(幣別:新臺幣)
編號 物 品 型號 估算價值 1 SONY電視1臺 KDL-46W700A 3,000元 2 日式分離式冷氣2組 RAS-63RS、RAS-32RQ 43,000元 3 LG洗衣機1臺 15KG 6,000元 4 SHARP微波爐1臺 R-390F(S) 3,000元 5 松下冰箱1臺 NR-452AHV 16,500元 6 大金分離式冷氣3組 FTX200VLT、FTS70JVLT、FTS70JVLT 65,800元 7 VIVAHEART高爾夫球桿1組 3,800元 8 奇美電視1臺 TL-49A100 5,000元 9 山葉鋼琴1臺 35,000元 10 禾聯電視1臺 HF-39AC1 5,900元 11 DYSON電風扇1臺 UOTVKUSY 6,000元 12 TOYOMI煤氣暖爐1臺 KS-67H 6,600元 13 TOSHIBA+ONKYO音響六件組1組 15,800元 合計215,400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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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