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3003號
原 告 陳溪泉
訴訟代理人 曾彥程律師
林士煉律師
被 告 陳勇志
邱紹恩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312號妨害自由等案件之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,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
前,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,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被告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其涉犯恐嚇取財等罪嫌提
起公訴,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訴字第2185號判處被告共
同犯私行拘禁罪有罪在案,經被告提起第二審上訴,現由臺
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庭以113年度上訴字第1312號審理
中,是刑事案件尚未確定,而被告經檢察官起訴之犯罪嫌疑
,及刑事判決對被告陳勇志宣告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(下同
)32萬元部分,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,非俟刑事
訴訟終結確定,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。又原告同意本件先
行停止訴訟程序,被告邱紹恩對於停止訴訟與否表示沒有意
見(見本院卷第186頁),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
程序之必要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惠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