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3年度,2785號
TCDV,113,訴,2785,202412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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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2785號
原 告 涂逢時
訴訟代理人 吳光中律師
被 告 涂瑞津
被 告 涂文斌

被 告 涂乃元
訴訟代理人 涂瑞津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。按
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
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
為準。分割共有物涉訟,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。民
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、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。
查: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共有之坐落臺中市○區○○段○○段0000地號
土地及其上564建號即門牌號碼臺中市○區○○路000號建物;而系
爭房地於原告起訴時之交易價額,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系爭房地附
近條件相當之房地市價,最近一年內交易之平均單價約為每平方
公尺新臺幣(下同)93,946元,此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
服務網查詢資料在卷為憑,依此計算,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
價額應為25,648,197元【計算式:93,946元/㎡×273.01㎡=25,648,
197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,412,0
49元【計算式:系爭房地交易價額25,648,197元×原告應有部分1
/4=6,412,049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】,應徵第一審訴訟費用為6
4,558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17,137元,尚應補繳47,421元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
書記官 吳克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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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