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違約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3年度,2659號
TCDV,113,訴,2659,20241226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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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2659號
上 訴 人 武宜瑩
送達代收人 蔡瑜珊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尹文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,上訴人對
於民國113年12月2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(113年度訴字第2659號
)提起上訴。經查: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
聲明記載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1,08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
7,538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
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
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金灶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
書記官 張哲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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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