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2170號
原 告 呂英誌
被 告 吳旻峻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嗣因原告提出「民事撤回聲請狀」
撤回起訴,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,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
必要。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賢正本係依原本製作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雅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