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3年度,2170號
TCDV,113,訴,2170,202412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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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2170號
原 告 呂英誌
被 告 吳旻峻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本件應再開辯論。
  理 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嗣因原告提出「民事撤回聲請狀」
撤回起訴,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,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
必要。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7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林秉賢正本係依原本製作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雅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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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