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押租金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3年度,1364號
TCDV,113,訴,1364,20241202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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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1364號
上 訴 人 林俊吉
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怡絹蔡昀汝(原名蔡睿芯)間請求返
還押租金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
決不服,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依上訴人之上訴聲
明,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77萬2,700元,應徵第二審裁
判費1萬2,72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上訴。另上訴人所提「民事聲明上訴狀」,未具上訴理由
,併依法裁定上訴人應於前開期日前補正,並提出繕本到院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
書記官 李噯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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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