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1236號
原 告 沈鑫宏
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
黃聖棻律師
周秉萱律師
被 告 劉軒卉
訴訟代理人 房佑璟律師
複 代理人 顏寧律師
被 告 李滿堂
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
陳虹羽律師
複 代理人 周佳慧律師
被 告 林家瑋(原名林嘉麟)
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律師
複 代理人 洪明立律師
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所為之判決
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「2月23日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5月15日」;判決第13頁第15行關於「15小時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1.5小時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秉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舜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