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3年度,1236號
TCDV,113,訴,1236,20241209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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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1236號
上 訴 人 李滿堂
送達處所 臺中市○區○○○道0段000號0樓之0
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鑫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
113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(下同)50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
8,100元。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
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秉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
書記官 黃舜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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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