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3年度,3082號
TCDV,113,補,3082,20241220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3082號
原 告 日力系統科技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楊士進
被 告 睿群綠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許素蜜
上列原告與被告睿群綠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
6634元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  理 由
一、因財產權起訴者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
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
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
得定期間先命補正,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
款規定即明。
二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65萬1399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4萬7134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
費用500元後,尚應補繳4萬663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
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0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廖聖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惠雅

1/1頁


參考資料
日力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睿群綠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綠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