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3080號
原 告 張灼貞
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聲請對被告賴孝賢核發支付命令
(113年度司促字第35051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
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
額為新臺幣(下同)50萬9,756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510元,
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,010元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
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
書記官 李噯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