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3年度,3056號
TCDV,113,補,3056,202412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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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3056號
原 告 蔡偉勝


被 告 幸福家園護理之家

法定代理人 黃玉真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(下同)140萬元,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
1萬486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
書記官 朱名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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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