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違約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3年度,3039號
TCDV,113,補,3039,20241216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3039號
原 告 蔡嘉峻

訴訟代理人 許立功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俊美工作坊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
繳納第一審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03,
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,910
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
書記官 楊思賢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