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3年度,2960號
TCDV,113,補,2960,202412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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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2960號
原 告 張伶守
被 告 蔣明利


法定代理人 蔣聰
廖裴嬙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0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20,8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
)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
書記官 童淑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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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