撤銷贈與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3年度,2864號
TCDV,113,補,2864,202412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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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2864號
原 告 張民坤
蘇雯琪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郭欣妍律師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忠裕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裁判費。查原告張民坤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
160萬元、原告蘇雯琪請求被告給付190萬元,本件訴訟標的
金額分別為160萬元、190萬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
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
2條規定,原告張民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,840元、原告蘇
雯琪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,810元。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
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
書記官 許瑞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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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