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2699號
原 告 蘇宗德
訴訟代理人 洪志勳律師
詹祐維律師
被 告 賴丙岳
劉明焜
賴陳祝
卓啟全
卓宏儒
林孟瑩
廖陳明月
賴佚璇
林尚緯
廖崧鈞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
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
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
益為準;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得依職權調查證據。又分
割共有物涉訟,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,民事訴訟法
第77條之1第1至3項及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原告起
訴聲明請求分割之共有物為坐落臺中市○區○○段000○000地號土地
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82,433,002元
【計算式:(174地號公告現值96,000元/平方公尺x890.05平方
公尺+202地號公告現值97,900元/平方公尺×1653.21平方公尺)x
原告權利範圍33334/100000=82,433,002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
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7,47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
書記官 許馨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