加倍返還定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3年度,2663號
TCDV,113,補,2663,202412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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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2663號
原 告 林囿辰


上列原告與被告白嘉雯、白靖薰間請求加倍返還定金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67
8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,63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
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
書記官 許馨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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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