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3年度,2568號
TCDV,113,補,2568,202412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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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2568號
原 告 洪筱君
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蔡斐毓發支付命令
(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9207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
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
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,450,000元,應繳裁判費45,055
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,尚應補繳44,555元。茲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
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
書記官 顏偉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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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