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3年度,2508號
TCDV,113,補,2508,202412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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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2508號
原 告 潘炤嶧
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律師
曾本懿律師
陳宥廷律師
被 告 孫苡
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,
原告起訴聲明請求分割共有物,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
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,爰依原告起訴聲明請求分割如
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價額乘以其權利範圍計算結果,本件訴訟標的
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661,046元(計算式詳附表)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17,53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
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
書記官 廖日晟
附表:
編號 地號 土地面積(㎡) 公告現值 (元/㎡) 原告權利範圍 原告可得受之利益(新臺幣,元以下四捨五入) 1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7389.18 128,218元 14/10000 1,326,396元 建號 建物課稅現值 原告權利範圍 原告可得受之利益(新臺幣,元以下四捨五入) 2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○號建物(門牌號碼: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14樓,含停車位編號地下1層360號) 669,300元 1/2 334,650元 合計 1,661,046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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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