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2228號
原 告 日生化工株式會社
法定代理人 友田貴士
訴訟代理人 徐崧博律師
被 告 軒裕整合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鄭雪琴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。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日圓7,000萬元,依臺灣銀
行於原告起訴時(即民國113年9月19日)之日圓現金賣出牌告匯
率為:日圓1元兌換新臺幣(下同)0.2277元,有臺灣銀行歷史
匯率收盤價查詢資料在卷可參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,59
3萬9,000元【計算式:7,000萬元×0.2277=1,593萬9,000元】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2,272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
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
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
書記官 張筆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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