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保全處分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全字,113年度,253號
TCDV,113,消債全,253,20241213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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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消債全字第253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劉蕙君
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債務人聲請保全處分,本院
於民國113年12月9日所為之裁定,應更正如下:
  主  文
原裁定中聲請人即債務人「聲請清算」事件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
聲請更生」。
  理 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 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
 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
  之,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    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法 官 顏世傑  
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玉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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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