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人捐助章程變更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法字,113年度,50號
TCDV,113,法,50,202412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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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法字第50號
聲 請 人 郭文筆


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塑膠工業技術發展中心捐助章程,
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塑膠工業技術發展中心董事長,茲因該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修訂如附件修正對照表所示,爰檢具該財團法人之法人登記證書、第11屆第5次董事會會議紀錄、修正前後捐助章程條文及對照表、經濟部函等影本為證,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等語。
二、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,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
  之。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,或重要之管理方法
  不具備者,法院得因主管機關、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
  ,為必要之處分;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,法院得
  因捐助人、董事、主管機關、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,
  變更其組織,民法第62條、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財團
法人為他律法人,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,或重要
  之管理方法不具備,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,保存其財產,而
  必須變更章程者,應先依民法第62條、第63條規定,聲請法
  院裁定,然如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,則須取得事業
  主管機關之許可,方得聲請該管法院辦理章程變更登記,此
  觀民法第59條之規定意旨自明(最高行政法院77年度判字第
  2069號裁判意旨參照)。
三、經查,財團法人塑膠工業技術發展中心於民國113年11月13
日召開第11屆第5次董事會會議,決議修正其捐助章程第4條
,乃係因應經濟部組織法修正經濟部之機關名稱(由「經濟
部工業局」變更為「經濟部產業發展署」),然此非屬財團
之組織有關事項,亦與財團之管理方法無涉,核與民法第62
條、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之要件不
符,揆諸前揭說明,於取得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後,即得向
該管法院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。從而,本件聲請,於法未
合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、第24條第1 項,裁定如主
文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30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 30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思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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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