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救字第186號
聲 請 人 王苡寧
訴訟代理人 李佑均律師
相 對 人 陳秉寅即臺中市私立宥安居家長照機構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(本院113年度勞補
字第753號)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理 由
一、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,法院應依聲請,
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。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,勞動
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即勞工王苡寧因發生職業災害事故受
有傷害,提起本件訴訟,向相對人請求職業災害補償及侵權
行為損害賠償,且本件非顯無勝訴之望,爰聲請訴訟救助等
語。
三、經查:
㈠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訴訟,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
幣(下同)2,312,742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,968元,
未據繳納。
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,業據提出其與相對人之LINE對話紀
錄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核付聲請人傷病給付之函文、彰化基
督教醫院、林新醫院及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之診斷證明書
、醫療費用單據等為證。另依聲請人起訴意旨,本件尚待調
查釐清後,始能知悉其起訴有無理由,難謂顯無理由。從而
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核無不符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建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