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小字第1號
原 告 劉濬豪
訴訟代理人 劉桂樟
被 告 鄭植祐
王裕閔
巫明哲
楊世郁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,原告具狀稱「原筆錄中係有非法盤查
,惟口誤,思慮後經庭上表示欲列入非法盤查,但遭否准。
爰查,基於原告之權利,認有堅持列入之必要」等語,為維
護原告訴訟權益,爰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2
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4法庭為言詞辯論。
二、請原告5日內具狀表明所稱非法盤查具體情節,違反何種法
令(應附繕本4份由本院送達被告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
書記官 朱名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