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230號原 告 蘇志強 被 告 劉春美 劉月娥 劉福雄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。二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。三、請求分割之遺產項目和價額,並依照該價額繳納裁判費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蕭一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呂偵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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