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遺產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家繼訴字,113年度,230號
TCDV,113,家繼訴,230,20241206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家繼訴字第230號
原 告 蘇志強

被 告 劉春美
劉月娥
劉福雄
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
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。
二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。
三、請求分割之遺產項目和價額,並依照該價額繳納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蕭一弘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
書記官 呂偵光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