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家繼簡字第47號
原 告 沈月霞(即沈義成之承受訴訟人)
沈萬俥(即沈義成之承受訴訟人)
沈月珠(即沈義成之承受訴訟人)
被 告 楊善順
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14年3月5日上午9時45分,
在本院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言詞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該條規定,於家
事訴訟事件,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亦有準用。
二、經查,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,
原定於114年1月15日宣判,茲因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性,
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,並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。三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萬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貴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