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遺產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家繼簡字,113年度,47號
TCDV,113,家繼簡,47,202412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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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家繼簡字第47號
原 告 沈月霞(即沈義成之承受訴訟人)


沈萬俥(即沈義成之承受訴訟人)


沈月珠(即沈義成之承受訴訟人)

被 告 楊善順

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14年3月5日上午9時45分,
在本院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
  理 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言詞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該條規定,於家
事訴訟事件,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亦有準用。
二、經查,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,
原定於114年1月15日宣判,茲因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性,
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,並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。三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6  日          家事法庭   法 官 楊萬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貴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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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