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養聲字第194號
聲 請 人 甲○○
上列聲請人因養父死亡後聲請許可終止收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許可終止聲請人甲○○與乙○○(已於民國79年9月11日死亡)間之
收養關係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養父母死亡後,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。法院認
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,得不許可之,民法第1080條之1第1、
4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甲○○(男,民國00年00月00日生
)原為收養人乙○○(男、00年00月0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
:Z000000000號)之養子,現因養父乙○○已於79年9月11日
死亡,聲請人並無繼承養父乙○○遺產,且生母現已年邁,欲
回歸本家照顧生母,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規定,聲請
許可終止與養父間之收養關係等語。
三、經查: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業據提出戶籍謄本、死亡證明書
等影本,及本生家庭胞姐丁○○、胞兄陳正修同意書,並經聲
請人及其生母戊○、本生家庭胞姐丙○○於本院113年12月4日
調查時陳述明確。執此,本院審酌聲請人終止收養之動機及
對收養人與本生家庭之影響,並綜觀全案卷證均查無終止收
養有顯失公平之情形,是以聲請人本於民法第1080條之1第1
項之規定,請求許可終止其與收養人乙○○間之收養關係,為
有理由,應予准許,且自本裁定確定時發生效力。
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、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伊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件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,以書狀敘述理由,向本庭提起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鉉岱